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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17-10-10  浏览次数: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基本常识
◆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统一制表,用以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毕业生办理到用人单位报到、接转档案、户籍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或公务员考试报名的重要依据。
◆ 《就业协议书》由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和办理,全省统一编号,每位毕业生对应一个号码。协议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本人各持一份。
◆就业协议书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内有效,即从毕业当年7月1日至第三年的6月30日止,逾期作废
◆ 《就业协议书》遗失确需要补发的,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辅导员和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查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经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后给予补发。

签约流程
第一步:毕业生领取协议书后,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签署应聘意见。
第二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基本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三步: 毕业生持用人单位已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到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四步: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正式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并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

注意事项
1.毕业生回生源地自主择业或二次就业的,可不签就业协议书。
2.到省辖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须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经市人事局、师范类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其以下单位就业的,只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3.到省直、部属单位就业的,须经其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须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到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4.在省外落实接收单位的,按有关省、市、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省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须经市(地)以上毕业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5.到在京中央单位的,需经国家人事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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